勞動局表示,2018年《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明文規定如果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企業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民眾薪資範圍,否則可罰6至30萬元罰鍰。
而薪資範圍過大(3萬至7萬元)、面試時才說是底薪加獎金才有4萬,也容易造成民眾誤解,衍生爭議。陳信瑜表示,企業在徵才資訊薪資應採定額(如月薪3萬元)、區間(如月薪3萬2000至3萬5000元)、或最低數額(如月薪3萬8000元以上)等方式表達。
另外,「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勞動局呼籲,雇主在招募時應清楚說明薪資4萬元以上是否包含本薪與獎金,以免產生不必要之誤解。
勞動局也強調,將會不定時查察事業單位薪資揭露狀況,去年就接到21起檢舉,最後開罰1例6萬元,今年至8月23日有十幾起陳情,不過雇主經輔導後都配合改善,目前尚未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