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翔實業前董事長蔣清明,2014年到2016年間,因擔心公司在海外面臨巨額求償訴訟,股價恐下跌,聯合炒手挪用公司資金,拉抬股價,台北地院一審在2019年2月依操縱股價高買證券罪,判蔣女徒刑13年,併科罰金3億元,目前此案上訴二審。
在檢調單位持續追查下,又發現蔣女另外在2016年起,多次挪用在大陸的子公司陽明公司,用假交易或借貸等名義,頻匯款總計人民幣4億元給其他公司,對方再陸續「歸還」款項,其中部分流入陽明公司副總戴佳瑀戶頭。
2017年間,必翔實業轉投資的必翔電能財報被會計師察覺有異,部分應收帳預期應調整為虧損,當時的董事長伍必翔和蔣清明為了確保必翔電能上市,挪用必翔實業鉅額資金購買必翔電能股票,希望拉抬股價,但必翔電能財報公告後股價大跌,必翔損失新台幣4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