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姓離職警官今年2月與黃女分手,對方很快有了新歡,讓他非常憤怒,今年3月15日,他傳了網路上的隨機殺人新聞、生魚片刀的照片給黃女,還恐嚇傳訊息說:「我買的這把,看樣子應該也能一刀斃命」、「質感不錯」、「連妳在內,我這1生談過13次戀愛了,沒有1個像妳一樣能夠讓我這麼恨、這麼怒,讓我萌生殺意的」。
陳男開始,構思殺人計畫,還在網路搜尋殺人手法,並記載於筆記本裡,3月20日,他著手購買童軍繩、膠帶等作案工具;4月17日上午,他南下台中,潛入黃女住處,等候至下午1點多,黃女終於返家,當時她拿著手機講電話,陳男衝過去,用童軍繩勒住黃女脖子,並以手掩住其口鼻,使其昏迷,在將她拖到房內。
行凶過程,黃女一度甦醒,陳男再用棉被壓住她的頭部,使其二度昏迷,在這過程,黃女掙扎、驚恐的樣子映入陳男的眼簾,他突然下不了手,於是鬆開棉被,終止殺人行為,逃離現場,而黃女稍後讓友人送醫,並無大礙。
檢警逮捕陳男,並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表示:「我有恨,但不代表我堅決要殺害黃女」、「我那時候看到她漸漸甦醒的時候,我心裡就開始有惻隱之心」。
雖然殺人未遂罪可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至死刑,但法官卻認為,因為女友分手後另結新歡,為此起殺機,惡性非輕,但被告能至對方於死卻終止殺人,可減輕其刑,加上法官認為他良心未泯,犯後深具悔意,再援引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再一次減刑,輕判徒刑2年,最後,因被告取得黃女原諒,法官宣告緩刑5年,免除陳男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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