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指出,《學校衛生法》規範的對象是從國小到大專院校,但幼兒園屬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範,安親班、兒少福利機構則是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規範,而《幼教法》、《兒少法》都沒有規範採用本國農產品的條文,因此教育部上週發出的公文,根本無法讓所有家長安心。
她還說,學齡前幼兒是萊克多巴胺的高風險族群,且大多都是家長、幼兒園負責他們的飲食,無法像成年人可自行選擇非美國進口肉品食用,也很可能無法辨識肉品的來源,教育部竟獨漏幼兒園等機構,令人擔憂。
高虹安還質疑,教育部依據的《學校衛生法》第23條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實際上並沒有強制性,也沒有罰則,因此教育部的那份公文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因此,高虹安將提出三項修法,首先針對《學校衛生法》要明文禁止使用含萊克多巴胺的生鮮食材與加工產品。另外,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都訂定同樣規範條文,才能真正把關幼兒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