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負責兒童和少年保護業務,去年10月29日他開車載少女到雲林縣警婦幼隊接受其他案件詢問,詢問結束後,他載少女到河堤旁,用8千元誘惑對方性交易,2人「車震」。同天下午,他又在車上向少女開價5千元要求口交。此外李又在請假單上偽簽他人姓名,將安置中的另一女子帶出安置機構。
雲林縣政府認為,此案恐影響社會大眾對於社工師的專業度以及觀感等社會形象崩壞,為維持公務員紀律,因此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李男在偵、審訊期間表示,在性交前完全沒跟少女提到錢,純粹聊天聊著就發生關係,並無引誘之意。被害人則說明,李男是她的主責社工師,第一次見面時就問過她「做(性交)一次多少?」。
懲戒法院認為李男除了觸犯刑罰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身為公職社工師,本應保護、協助被安置人的身心健康發展,竟與負有保護協助義務的少女發生放蕩行為,扭曲少女對性觀念的認識、價值。
懲戒法院指出,李開庭時傳喚未到,而雲林地檢署認為他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起訴,雲林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