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山分局指出,經統計109年1月份至9月15日止共計取締「車不讓人」計有369件,「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計有337件,「行人違反路權」計有1,082件,其實處處顯示出,用路人仍有潛在的危險。
海山警分局長林温柔表示,行人縱使走在行人穿越道也要左右查看注意號誌以及其他車輛,以避免視覺死角及內輪差,而優質駕駛行經路口應暫等候,禮讓行人優先走,「路口停讓,安全最大」遵守交通規則應不輪為口號而已,養成良好交通習慣,共同維護路口交通安全。
本刊調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及未依標誌(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處新臺幣300元罰鍰。同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以下罰鍰。」又條例第3項又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