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指出,經檢視路過民眾行車記錄器影像,發現水產行老闆有「惡意逼車行為」及明顯「違規行駛路肩」等行為。
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惡意逼車部分,處新台幣6,000以上至2萬4,000元以下罰鍰,吊扣車牌3個月;另依「行駛於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也可處3,000元以上至6,000元以下罰鍰,逕行舉發在案。
刑責部分,蔡男危險駕駛行為觸犯刑法強制罪以及公共危險罪,最重分別可處最重可處3年以下、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屏東警分局萬丹分駐所晚間已找到蔡男說明釐清案情,後續將移送檢方偵辦。屏東縣警局在臉書說明稱「不慎擦撞」,遭質疑為小貨車護航,事後重新發文,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呼籲,切勿把事故看成逼車文化下的不慎擦撞,作為公權力部門的警政機關,應正視惡意逼車的嚴峻問題,不要未審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