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男與妻子交往多年,2017年12月兩人臨時起意,在未告知母親的狀況下,找了兩個證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然後前往登記結婚,不過婚後不到一年,邱男因病去世,對媳婦早已不滿的邱母,要求邱妻拋棄繼承遭拒,於是她向高雄地院訴請兒子與媳婦的婚姻無效,就是不讓媳婦繼承兒子的財產。
高雄少家法庭審理時,邱母證稱,兒子找來的兩個證人她都不認識,經過詢問,兩個證婚人也說不認識邱男,她懷疑證人在結婚證書上的簽名是假造。但邱妻卻堅稱,她與丈夫臨時起意想結婚,於是去朋友家問問,有誰可以幫忙當證人,當時朋友的朋友願意幫忙簽名,他們才拿著結婚證書去登記。
法官傳喚2位簽名的證人出庭,其中一人已經癌末,無法作證,另一名證人說,他雖然不認識邱男,但因為剛好在邱男的朋友家作客,兩人共同的朋友請他幫忙,他想說,結婚是好事,也就欣然同意幫忙簽名。
判決書指出,我國婚姻制度,已經修法改為「登記制」,即使兩人未舉行公開儀式,亦不影響其效力,經查邱男和妻子確實有結婚真意,還有證人幫忙在結婚證書上簽名,並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依法婚姻關係有效,因此駁回邱母之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