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1歲女童幾個月前在賣場女廁內,瞥見廁所上方有支手機開啟功能,機靈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到涉嫌偷拍的簡姓少年。簡姓少年到案坦承犯行,主動將手機交給警方,並將偷拍的2秒畫面刪除,全案依妨害祕密罪嫌送辦。
高雄地院認定,簡姓少年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嚴重侵犯他人隱私,且造成被害人精神畏懼及痛苦,行為相當不應該。
法官念在簡姓少年當時還未成年,到案後坦承過錯,沒逃離現場,並主動將手機交給警方查看、配合調查,並已將偷拍影片刪除,並沒有將影片外流,綜合考量後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處簡姓少年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1場次,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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