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9年1月5日清晨五點多,小玉獨自在屏東琉球鄉一處土地公廟前吃早餐,蔡姓廟公見有機可乘,把她叫到廟內的房間後,將房門上鎖,並以手壓住小玉肩膀,迫使她躺下。
小玉雖抗拒並說:「我不要、不要再摸了」等語,蔡翁仍以手隔著衣物撫摸她胸部、下體各約4次,並親吻右臉頰。小玉返家後,父親見她神情有異,詢問後得知上情而報警處理,東港分局依強制猥褻罪,將吳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蔡姓廟公辯稱,小玉說頭痛要借房間休息,才讓她進入屋內躺在床上休息,她躺著的時候,他沒有碰到,他是做好事反而被誣陷,否認犯行。
2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蔡嫌始終否認犯行,不但未向小玉和父母親道歉、賠償或尋求其,反指陳小玉為索取100元不成而誣指,根本沒有反省的意思。並審酌他年逾古稀,因此維持原審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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