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鄭男認識少女時,就已知她仍未成年,2018年3月,鄭男偕同多名男性友人,與逃家的少女一同出遊台南、高雄,某晚鄭趁著兩人獨處期間,藉機與少女發生性關係。
少女返家後,向家人吐實她曾在出遊期間,與鄭發生一次性關係,家屬得知一怒告上法院。鄭審訊時供稱,他沒有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事發當晚他與另名男性友人共用一間房間,兩人曾在房間內打手槍。對檢警在少女內褲上驗出他的DNA,鄭辯稱是少女自己將精液抹在內褲上。
法官勘驗警訊內容,發現少女曾在警訊時提到與鄭男發生性關係,還說出「好像是精液射進去」「流到內褲上」「我不敢碰男生的精液」「覺得很噁心」等語。由於鄭曾在警訊時坦承事發當晚曾哄少女睡覺,因此判定兩人曾共處一室。
法官勘驗少女提供的對話紀錄,發現少女曾傳訊給鄭說:「對不起」「我媽要告你」「你被關我會救你出來」等,判定報警並非出於少女本意,不僅無法事先預知警方會找上門,也不可能暗中取得鄭男精液,再塗抹在自己內褲上。
法官考量鄭有與未成年少女性交遭判刑的前科,加上考量此次性交並未違反少女意願,雖雙方調解成立,但鄭男拒絕履行調解內容,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嫌,判處4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