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院判決書指出,邱男在今年6月11日早晨,在高雄捷運都會公園站4號出口的上行電扶梯上,注意到前方有一名著短裙的女子,色心大起的他,掏出自己的iPhone手機,明目張膽直接進行錄影偷拍,女子的大腿、裙底全遭他錄下。
不過心懷不軌的邱男,因為行徑詭異當場被發現,遭警方函送法辦,也遭檢方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橋頭地院審理時,邱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邱男為了滿足個人欲望,偷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隱私權,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傷害;另邱男雖然有意調解,但雙方尚未達成共識,女子也未獲任何賠償。
但法院念在邱男坦承其行,有悔過之意,依妨害秘密罪判處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