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守山遭控在新光醫院任職期間,因想替公司員工做健檢,卻又不願負擔員工健檢費用,竟拿44名員工的健保卡過卡且偽造44份病歷,虛構員工主訴腹部疼痛、水腫,與便祕等症狀,並替他們開立虛構的醫囑來進行健檢。
員工的健檢費用分別為1,550元、3,880元、4,160元與7,010元不等,檢方估計江守山不當獲利約12萬餘元,全案被衛福部健保署與台北市衛生局查獲,進而通報新光醫院,在院方與江守山爭執不休下,2015年決議解聘江。
江守山當時曾辯解自己對員工非常了解,熟知每人的健康問題,所以沒有經過實際看診,便能製作病歷與醫囑,是因為新光醫院與他有嫌隙,才挾怨報復,「醫院是嫌我年紀大了,找個理由讓我不工作」。
不過審判長昨天指出,江守山確實沒有看診,在業務上不實製作44名員工病例,其中35人至醫院身體檢查,使新光醫院付出不必要的檢查費用,認定江守山犯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得利罪。
士林地院昨(14日)一審開庭宣判,認為江守山犯行明確,審結依詐欺得利罪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3,000元折算1日,得易科罰金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