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子去年初就讀國三時,因網路遊戲認識蔡男,2人因遊戲結緣後互生情愫,交往10個月後,去年底趁女方家人外出工作之際,於女方新北市蘆洲區住處2度發生性關係。
案發當天,蔡男2度與該名高中女子發生性關係,事後還待在女方家休息,直到女子母視返家後察覺有異,當面詢問後,2人才坦承「做了不該做的事」,少女母親一怒之下將2人押到警局製作筆錄,最後對蔡男提出告訴。
新北地院檢視蔡嫌與少女2人微信對話內容,認定2人確為男女朋友關係,痛批蔡男因無法克制個人欲望,2度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雖考量蔡犯後態度良好,但因未與少女及家屬達成和解,仍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蔡5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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