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獸父在女兒3歲時即離婚,但仍與少女及其母親同住,少女國中時,獸父即伸魔爪月,強脫女兒褲子脅迫性交,因少女掙扎反抗讓獸父未得逞,獸父對此怒罵少女。幾個月後,獸父又再次逼迫少女與他性交,少女因不敢反抗而讓獸父得逞。
獸父食髓知味,之後近4年期間頻頻強逼少女與其性交,若少女反抗或不配合,獸父即會生氣地摔東西、毆打少女,或恐嚇欲同歸於盡。有次獸父連打10多通電話給少女,由於少女未接,獸父竟傳簡訊「一定要搞成這樣嗎?為什麼沒有活路?我要在學校外面廣播,讓大家知道我們的事」,少女只好讓父親帶到祖母家性侵。
少女向法官表示,她不敢拒絕獸父性侵,怕他一旦生氣又要動粗,自己晚上常常哭泣,甚至還會尿褲子,看到其他同學都能受到父親疼愛,更感到難過、崩潰。
少女表示因為太自卑,而沒有勇氣對母親說出自己有遭強迫發生性關係之事,因為她還是期待父親會有所改變,但沒想到父親最後跟她說會好好做人,像「正常父女」一般,她信以為真應允父親至台南遊玩,卻又被帶到旅館性侵。
少女受創至深,出庭作證時數度突然發抖哭泣、無法言語的情緒失控反應。且少女在安置機構期間,曾因獸父傳簡訊告知其男友有關遭性侵一事,而感到人生無望,因而至機構頂樓欲跳下,所幸機構老師將少女攔下,阻止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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