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時中表示,若旅客登機前無法出示3日內的核酸檢驗報告,但符合以下3種情形,不予裁罰。(適用對象包括本國人、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及持居留證之陸港澳人士;經台轉機旅客不適用。)
- 緊急協處:例如奔喪(限二親等以內)、探視重病親屬(限二親等以內)、緊急就醫專案等,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check in)時主動切結及檢附佐證文件(死亡證明書、病危通知書、診斷證明書等),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 來自無法自費篩檢國家:包括大洋洲(吐瓦魯國、紐埃、斐濟及東加)等;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時主動切結,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 部會專案經指揮中心同意:如必要且短期公務商務行程,並於境外採取適當防疫措施,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時主動切結及檢附經報准等佐證文件,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依專案核定之防疫檢疫措施辦理。
若旅客無法出示3日內的核酸檢驗報告,且未符合上述情形即逕自返台,除仍須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外,後續不得申請防疫補償,並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台幣1萬元至15萬元罰鍰。若確診武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亦須負相關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