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6年6月28日,林男打電話到高雄市某家酒店,指名被害人A女到「北昌街居所」坐檯6小時,A女在晚上11點抵達後,現場另有2名小姐和2名男性友人一同飲酒作樂。
席間,林男涉嫌取出含有2級毒品MDMA、MDA等成份的粉紅色藥丸,讓A女吞下,並持續與在場之人,吸食摻有3級毒品愷他命香菸,其間他曾詢問A女是否願意性交易,但遭到拒絕。
凌晨3、4點,該2男2女陸續離開後,A女因坐檯時間未到,繼續與林男喝酒聊天,不料卻遭他將摻有苯二氮平類成分(安眠鎮靜藥物)讓她誤食後,在藥效發作之際,林男對A女說:「你相不相信我?」,A女回說:「我相信你啊」,但隨即陷入昏睡,並被林男涉嫌趁機指姦。
A女在上午7、8點清醒後,發現內衣褲移位,下體有刺痛感,詢問林男後得知遭到侵犯即離開,並在友人陪同下,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
林男辯稱,有隔著衣物撫摸A女胸部和下體,她沒有任何異議,堅稱是兩情相悅。合議庭法官據醫院檢驗報告及A女證詞等證據,認定林男所辯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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