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今年2月被害女子騎腳踏車經過捷運府中站某出口時,劉男突然伸手抓捏其胸部,女子嗆他:「色狼!你為何摸我胸部?」劉男反嗆:「妳有什麼證據認定我襲胸?」
被害女子見他耍無賴,氣得抓住劉男衣領,要把他扭送派出所,但劉男仗勢身材高大,反而將被害女子壓在地上毆打,為了逃脫劉男暴行,女子伸手猛捏對方的睪丸,趁隙逃脫,但旋即被抓了回來。
可能是出於下體疼痛,劉男隨後凶性大發,竟動手強脫女子的上衣、胸罩,導致她上半身赤裸,只能雙手環抱著胸部,避免春光外洩;事後,女子不甘受辱,決定提告。
但法院審理時,劉男完全否認襲胸,他辯稱,曾因車禍成為植物人,甦醒後身體、精神仍有障礙,當天因行動不便,才誤觸對方身體;至於被控施暴部分,他堅稱,當時被女子抓住衣領,為了自保才動手,不記得是否曾經拉扯女子上衣和胸罩。
高院法官認為,劉男有多次性騷擾前科,非但不知悔改,且犯後態度惡劣,他刻意對女子伸狼爪襲胸,甚至強行脫衣,導致被害人當眾裸露,身心嚴重受創,依性騷擾判他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另依強制猥褻罪判11月徒刑;劉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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