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爭議發生在10月13日的中午時段,李姓員警接獲民眾檢舉,安南區安和、安通路口的肉粽店前有違停擋在慢車道,警方鳴笛驅趕,駕駛蔡男仍未將車輛駛離,員警下車查看後發現副駕駛座的蔡男父親未繫安全帶,即依法開單告發。
過程中,蔡男出言「警察拗蠻」、「警察很大嗎」等語,雙方發生口角,李姓員警使用辣椒水制止,並依妨害公務罪嫌現行犯上銬逮捕,以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台南地檢署於11月26日對於蔡男妨礙公務罪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南市警三分局立即調查釐清李員行政責任。分局指出,李員執行公務雖基於事實需要,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但使用過程中,李員於使用辣椒水並上銬制伏蔡男後(蔡被銬在騎樓鐵柱),蔡男行動已受拘束,惟李員仍再2度使用辣椒水,且未提供清水予蔡男清洗眼部,事後未予以適時救護,顯與「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規定不符,使用過程有瑕疵,決議從重處分,予以李員記過。南警三分局也表示,將以此案例加強教育員警,注意使用防護裝備的時機及比例,避免再次發生相同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