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男與該女子在去年2月4日在應酬飲宴場合認識,因為互有好感所以留下LINE通訊方式,中間過程不斷問候聊天。去年3月9日晚間,賴男與友人相約在外唱歌、飲酒時,又邀約女子一同飲酒,但她因已排定工作,無法應允。至10日凌晨,女子工作結束後,即與賴男相約在她住處附近的便利商店見面,2人均有飲用海尼根啤酒,而她因前已在他處與客戶飲用威士忌,致飲用啤酒後未久,即因酒醉至意識模糊。
賴男見狀,從便利商店全程攙扶身體癱軟無力的女子住處,之後在房內趁機性侵得逞。同日上午,賴男離開女子住處,而她稍晚醒來,身體未著內衣褲,僅著浴袍,察覺有異,友人建議女子先留存監視錄影畫面,確認賴男攙扶她回房間後停留70分鐘,乃以通訊軟體LINE質問賴,經賴表達歉意,得知遭性侵害。
二審合議庭審酌,賴男利用該女子酒醉意識不清時性侵害,在酒精催助之情境下,賴男攙扶她回住處房間,自超商起沿途,必須不斷充當她身體之支撐,或摟抱助行,肢體親密接觸不斷,因而理智失控,情欲壓過理性思考,對她乘機性交。法官考量,賴坦承犯錯,並已賠償被害人70萬元,取得被害人原諒,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因此從輕判刑,並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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