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科技業的賴男與健身教練Y女,係透過TINDER交友軟體認識,兩人透過網路交往一段時間,初見面相約在台中文心森林公園,Y女坐上賴男車子副駕駛座,本期待一次浪漫的約會,哪知道賴男很快露出猴急的色胚嘴臉。
車子還在行進間,賴男一手握方向盤,另一手直探Y女胸口,從領口伸入胸罩內摸奶,接著又摸她臀部,儘管Y女嚴詞峻拒,不斷閃躲,卻因為車裡空間狹小,又害怕推拒、反擊動作太大,影響行車安全,被賴男白白摸了好幾把。
甚至,賴男還想「進攻」Y女下體,硬是將狼爪伸進女方褲子裡,隔著內褲「探索」,Y女夾緊雙腿、退縮至車內右側,並以手腳推阻表示拒絕;最後她火大了,表示:「我不跟你去了,你載我回去我的車子那邊。」而賴男見對方翻臉了,只好停止猥褻動作,載Y女返回她上車地點。
Y女不甘受辱,一下車立刻打電話報警,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時,賴男坦承在行車過程中,有將手伸進Y女領口內,隔著胸罩摸胸,也有隔著裙子愛撫臀部,但他辯稱並未強制猥褻,否認「進攻」下體,堅稱:「我撫摸她胸部及屁股,均未違反女方意願。」
律師則主張,Y女如果不願意與被告發生親密行為,在賴男駕車繞行文心森林公園的27分鐘裡,因紅燈停下來很多次,她大可下車呼救,且Y女是健身教練,比一般女子強健,若極力反抗,賴男不可能猥褻得逞。
但法官認為:「被害人因事出突然,或因心理受到極大驚嚇等原因,並未在賴開車行進時,冒著跌落路旁甚至遭旁邊來車撞擊而受傷之風險,貿然開啟車門,或冒著賴因遭其劇烈反抗而可能駕車失控,導致更嚴重交通事故風險,強行反抗賴,自無違背常情,也與她是否擔任健身教練乙事無關。」
此外,因賴男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因此合議庭依強制猥褻罪,判處賴男8個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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