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文指出,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在擔任消防局長和祕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在辦公處所替前花蓮縣長傅崐萁家族成立的榮亮公司從事土地買賣仲介,除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不時在出差或辦公時間未請假逕自外出,替榮亮至銀行存提款項103筆,總金額達3億1,542萬餘元,所為與其業務無關。
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調查指出,顏新章過去曾在花蓮縣府貴賓室內,替榮亮公司以10億5,500萬元向梁姓地主購買農地,同日再轉手林姓買家,一來一往獲利至少1億100萬元,而梁姓地主因察覺販售土地遭顏新章蒙蔽,才提出告訴及告發。
監院昨以13票全體通過彈劾,認為顏新章身為高階公務員,卻假借權勢,在公務機關替榮亮公司買賣土地,賺取暴利,殊不足取,已經嚴重影響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並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因此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