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少年去年還未滿18歲時,認識12歲的A姓少女,兩人透過臉書互動,成為男女朋友,今年6月7日晚間,王男「一時性起」,以臉書密訊傳送訊息說:「我想看那個,我知道很過分,所以不勉強妳。我真的很想看妳的自慰影片」,A少女經不起他痴纏,終於同意拍攝自慰影片,並傳送給王男觀賞。
事後,A少女母親檢視女兒手機,發現自慰影片以及兩人對話,立刻報警處理,而王男到案後,坦承因為對性的好奇心,才苦求女友拍攝自慰影片,僅供自己觀賞,並未外流,過程也沒有脅迫。
全案偵查終結,起訴書指出,王姓少男(未滿18期間,所涉引誘少女拍攝猥褻影片部分,由少年法庭審理),明知未成年少女的心智年齡未臻成熟,判斷力及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及性自主自主仍不足,卻仍要求少女拍攝猥褻影片,其犯罪事證明確,但審酌他犯後態度良好,且剛滿18歲,年紀尚輕,難免對性產生好奇而衝動,其犯罪情節非重,事後又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少女及家屬均表示不追究刑責,因此,建請法官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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