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12月底,被告鄭男(24歲)透過線上交友軟體,結識當時年僅15歲的女高中生,兩人交往才一天,鄭男便將少女帶回住處,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與她發生性關係,沒想到相隔一天,鄭男又帶少女返回住處二度發生性關係,後因少女擔心懷孕到醫院檢查,經社工通報後才查出上情。
案件審理時,鄭男坦承與少女發生性交行為,但辯稱「我不知道她的年紀,我一開始使用交友軟體的時候,就有問過她的年紀,她說她18,但我沒有資料可以佐證」。
少女庭訊時證稱:「我是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他,進去時因為年紀最小是限18歲,我為了方便進入交友軟體,所以年齡不是選擇自己真實的年紀,但跟鄭男認識後,有告訴他真實年紀,當時跟他說我15歲,目前休學中,見面之前他就知道。」
法官審酌,鄭男未慮及少女年幼,智能及判斷能力非臻成熟,侵害少女性自主決定權,影響身心健全發展,迄今未能與少女及其父母達成和解,未獲被害人家屬原諒,予以判刑10個月,可上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