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2019年4月透過某包養網站,認識自稱18歲的少女,2人以LINE約定性交易時,男子特別再向少女確認年紀,少女明確告知男子自己已滿18歲,男子則回以「好」、「我相信啦」等語談好用1萬元的價碼進行性交易。
檢方從少女偵訊時少女照片臉龐稚氣未脫,一眼即可明確辨別是未滿16歲之人,認為男子明知道少女未滿18歲,仍相約旅館發生關係,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起訴男子。但男子反駁,當時約見面時少女有化妝、擦口紅、噴香水、穿高跟鞋,打扮成熟,讓他以為少女真的已經成年。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此案時,勘驗兩人對話,小花確實有向男子表示自己已經18歲,且包養網站上的照片,小花濃妝豔抹、穿著低胸衣服,身材也像成年人,一時難以分辨年紀,因此採信男子說詞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