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8年10月29日晚間,蔡男與友人先到台北市一家高檔酒店消費,蔡男認為身旁的小姐姿色不錯,將她帶出場至另間酒店包廂內獨處。蔡男直接伸手撫摸小姐的內褲,遭到對方嚴正抗拒,還呼叫酒店少爺進來處理,蔡男見此仍不罷休,雙手在被害人身上不斷游移,造成她胸部、手部及大腿內側多處抓傷、瘀血,更強脫她內褲,直到酒店幹部到場,蔡才心不甘情不願的離開,被害人驗傷、蒐證後對他提告。
蔡男在法庭上辯稱,當天是被害人有意讓他帶出場,他當天曾諷刺被害人酒量差,事後向她傳訊道歉,否認性侵未遂。被害人則控訴,已向蔡男表明不提供性服務,案發時她還大聲呼救,但蔡南依然故我,遭人制止才離開。
台北地院法官勘驗作為證物的被害人內褲,發現內褲被撕破5個洞,下體的內層部分最明顯,認為是因外力借宿造成,因而不採信蔡男說詞,將他判刑2年2月;蔡上訴至高院,遭認定無理由駁回,維持2年2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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