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邱男在2016年購得具殺傷力的土造長槍,2018年7月某日深夜,邱男發現夜歸的妻子頸部有2枚吻痕,懷疑她另結新歡,夫妻爭吵後,妻子負氣離家,且當晚未回家過夜。
隔天中午,邱男外出時,在住家附近馬路上,發現一輛汽車未熄火,以為妻子正在車上與情人偷情,憤而趕回家拿土製長槍返回汽車停放處,二話不說就朝駕駛座瞄準,藍姓駕駛發現自己被人拿槍指著頭,嚇得加速開車離開,邱以為藍男心虛,立即朝車內開槍,案發後立即逃逸。
邱男開槍後,鋼珠彈打中藍男左大臂,射入體內後再貫穿左胸,最後射入左下巴卡住,所幸未擊中心臟、動脈等要害,警方12天後破案逮捕邱嫌,在他家搜出作案用槍彈。
法院審理發現,邱與妻子感情長期不睦,案發後2人已離婚。藍男供稱,自己根本不認識邱姓夫婦,當時因山區網路訊號不佳,他開車到處找訊號,好不容易找到而停車看直播,邱男靠近他時,由於他氣呼呼拿著長槍瞄準自己,他情急下開車離開,最後卻仍然中槍。
屏東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將邱判刑6年並沒收長槍,高雄高分院認為邱男將無辜路人當作動物射殺,考量已和解賠償,藍男也說若獲賠就原諒他,因此改判5年8月。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