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第二章第83條中,針對「妨害善良風俗」的行為表列明定,「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才會被處以罰鍰。不過此一條文將調戲騷擾行為限縮在異性之間,對於同性之間的言語、行為猥褻案件並不適用。
日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修正草案,指出《社維法》第83條創設之旨在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原本只對以猥褻言詞、動作及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但相關情事若加諸於同性者,也有違反倫常之虞,所以裁罰的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社維法》第83條條文修正案,將原有條文「異性」兩字,修改為「他人」,未來不是對任何性別進行猥褻、騷擾等調戲行為,都可依照該法予以裁罰最高6,000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