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前年12月時,黃男前往嘉義縣中埔鄉的一家「歌友會」消費,認識一名女陪侍,但女方控訴,黃男同年12月16日下午5點40分時,黃男見到她走到附近公廁如廁,竟尾隨在後,將她壓在廁所隔間內,要求脫光衣物,再用嘴咬女子的左邊乳頭,進行指侵、性侵。
黃男出庭供稱,是女子先以胸部靠往他的頭部,才親吻她,而且女子還主動拉他的手觸摸下體。檢方也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女子返回店內時面帶笑容,還比出YA手勢,還與黃男等人持續飲酒作樂,有違一般人遭他人進行強制性交或猥褻行為。
檢方調查,若女子被咬乳頭又性侵,通常會驚慌失措尋求援助,但女子卻無此情緒表現,且身上並未驗出男方檢體,黃男因而獲不起訴處分。A女不服聲請再議、交付審判,法院最終仍駁回女子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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