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林男獲得了新北市新莊區一家飯店的面試機會,他事前撥打了1999,詢問建議的交通路線,可是仍因搭錯車種,在車站內迷路,耽誤3小時才抵達目的地,讓他氣得提告國賠,指控1999並沒有說明桃園機捷有分成直達車與區間車,害他搭錯車而遲到,失去月薪3萬元的飯店工作,求償國賠3萬元。
然而一審在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開庭時,林男卻又因為迷路,遲到1小時才抵達法院,錯過辯論機會。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1999話務人員已提供正確的搭乘路線,林男自主決定搭乘的時間、路線、班次,並非話務人員能預見,認為話務人員提供資訊與林男遲到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與《國家賠償法》構成要件不合,判決林男敗訴。
林男不服判決,表示因他不是新北市民,不知如何到法庭,問路時還有路人報錯方向,才因此導致他遲到1小時,抵達板橋簡易庭時已經開完庭,他還沒陳述自己意見就被判敗訴,因此上訴至二審。
然而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林男沒有表明原判決有哪裡具體違背法令,認定原審判決沒有違法之處,不符合上訴規定,駁回林男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