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記載,陳姓男子在107年8月底,因為要「管教」兒子,竟手持竹棍、藤條等「刑具」伺候,痛毆年僅6歲的兒子,而其他家庭成員竟開始效仿其暴力行為,包含男童的媽媽、哥哥都加入虐待行列,導致男童雙耳瘀青、頸部多處挫傷,左上臂及前臂多處有遭棍打痕跡,整起事件直到被阿嬤發現後才向警方報案。
遭毆打的6歲男童向法官表示,自己因為「做錯事」所以被爸爸打,左右側耳朵瘀青就是被父親用竹棍打傷的。男童還提到,胸腹部及手臂咬痕「是哥哥咬我的」,稱:「我在寫作業時哥哥就咬我一下,表哥沒有咬我」「左手大拇指受傷是媽媽用棍子打我的,因為她不准我喝飲料,但我還是喝飲料」「背部後面跟屁股的傷是哥哥用的,腳掌是媽媽用藤條打的」,鉅細靡遺描述遭施暴過程。
法官認為,男童雖年僅6歲,卻對於父親徒手或使用竹棍傷害其耳朵、頸部及手臂等情節前後證述一致,且並未一味將身上之傷勢歸咎於父親,對於被傷害的原因,身體哪部分是被誰以何種方式傷害的,均能區辨且證述明確,足見其證述並非任意編撰或受他人影響,有相當之可信度,而施暴者陳男審理時卻裝傻對法官表示「不知兒子傷勢怎麼來的」。
法官審酌,男童父親對於管教幼童應尋理性溝通之方式,卻未顧及兒子為未滿12歲之兒童,身心均尚未臻成熟,以徒手或手持竹棍之方式,造成男童受傷,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拘役58天,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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