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報導,李在鎔於2017年涉嫌請託時任總統朴槿惠和親信崔瑞元,要求行使總統許可權幫其順利取得繼承經營權,法院認定李在鎔提供86.8億韓元(約新台幣2.2億元)向兩人行賄。
該案一審法院認定李在鎔行賄罪部分成立,判處有期徒刑5年。二審擇減刑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4年。2019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法院對李在鎔行賄案相關人士判決,也包括朴槿惠和崔瑞元,將該案發回二審法院重審。
針對李在鎔先前提出三星成立守法監視委員會意圖減刑,該委員會將履行社會責任,並監督社內行為是否合法。法院則認為該委員會缺乏實效,不宜作為量刑參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