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士林地檢署於去年間,接獲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函報,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及其辦公室陳姓主任,自2006至2020年,以陳姓、李姓等被告數人充作人頭,詐領助理薪水(公費)挪作私用,初估金額恐達新台幣300萬餘元。
檢方因此認定潘懷宗等7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及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其中潘懷宗與陳姓主任皆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等情形,因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經逮捕潘懷宗等人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士林地院裁定潘懷宗200萬元交保,檢方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士林地院重裁。
士林地院今日再傳訊潘懷宗重新裁定是否羈押,據了解,潘懷宗為免在牢中過年,在法院上全部認罪,法官當庭宣布維持原裁定,潘懷宗仍以200萬元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