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鄭姓老翁自2018年1月19日起,透過其子聘僱菲籍女子擔任幫傭及照顧其妻。同年2月15日至20日過年期間,老翁假藉發紅包,抱住外傭並撫摸胸部後 , 經她拍打他的手,並警告要報警,他始罷手。
5月14日上午,老翁半身赤裸走進小蓮房間,雙手欲抱她,還說「我聞聞看」、「我聞一下」,被對方以手揮舞拒斥,他仍以雙手環抱並親吻她脖子,並觸摸她下體,經外傭搥打並推他離開房間,才停止其行為。不料,隔天清晨5點51分,老翁又涉嫌強行親吻外傭脖子後,被她推離房間。
同月18日下午,老翁見外傭獨自在1樓,竟將她強行將她拖到2樓,撲倒在床上性侵得逞後,女傭不堪其辱,報警求援並提供歷次攝錄影片。
老翁辯稱是外傭要求他解決性需求,並口稱「money、money 」要錢,否認犯行。但法官勘驗蒐證錄影檔案,無任何開口索討金錢的情形,且被害外傭對於老翁靠近自己時,不斷稱「不要」、「help me」,出現極度嫌惡、閃避、推打他的行為,倘如雙方有以金錢交換性關係,她又豈會有激烈反抗動作?又若是確有達成金錢交換協議,則外傭當下反悔抗拒時,老翁應會有所不解或質問為何不依約履行。
此外,錄影檔案顯示外傭被性侵當時情形頻表示「你~不要」,老翁還抓住外傭的手說「聽話啦~你跟你的兒子一樣很乖,很聽話捏」,兩人一直拉扯,小蓮不斷說不要,老翁則說「呵...哈哈...不要…我受不了了」,外傭喊「不要,不要給你不要給你」,老翁仍不斷催促「上樓上樓」等,因而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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