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少女證稱「我進去房間以後,他就把門上鎖,把我推到牆上面,脫我的褲子,我有說不要,我要跑走,他又把我拉進來,把我推到床上,把我的褲子脫掉,隔著衣服摸我的胸部,還有摸我下面,當時我有反抗,抓我的頭去撞牆,過程中我有大叫,外面鄰居有聽到,有聽到外面有人在敲門,我就趕緊跑出去」。
黃男否認強制猥褻犯行,辯稱「當天我有喝酒,有抱到她,我抱住之後,她就嚇到跑了出去,我有沒有強迫她脫掉外褲、以手撫摸她,我已經忘記了」。
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2月19日11時,在中市全家便利超商附近,因見少女小美獨自1人,即向小美表示要請她喝奶茶,並與小美一起去購物後,即帶小美前往他的租住處,強行將她褲子脫掉,不顧她反抗,仍以強制力將小美壓住,以手隔著衣服撫摸她胸部及撫摸下體。
因被害人小美大聲喊叫,鄰居在外敲門並通知管理員上樓查看,少女見狀後趁機逃離,嗣後在管理員之協助下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獲黃男。
合議庭審酌黃男僅因一己之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竟對少女強制猥褻,侵害少女的身體自主權,並造成少女心理陰影,惡性非輕,予以判刑。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