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為高雄市1家飲料店負責人,平日交由其妻子經營,並自2018年7月起僱用被害女員工擔任店員,負責調配飲料、結帳等業務。同年10月23日下午1點多,邱男牽著女員工的手至店面後方廚房,正面環抱、親吻她,進而隔著衣物撫摸其下體、胸部。女員工因害怕失去工作機會而隱忍,以腳踹門發出聲響之方式,表明不再同意後,阿榮始停止猥褻行為。女員工事後向案小港分局,警方受理後移送法辦。
邱男雖坦承有親密行為,但辯稱是婚外情關係。女員工則指稱,老闆娘知道她被猥褻之事後,責備她勾引其老公,她當下表示要離職,又覺得自己很丟臉,當天晚上跑去公園喝鹽酸輕生,後來被人及時發現送醫。
法官調查,根據兩方LINE對話紀錄,小玉數次稱呼邱男為「BOSS」,但邱男屢屢要求她稱呼其為「老公」,並說「不喜歡妳叫我BOSS」等語,足見雙方為僱主與員工關係。且邱男多次以LINE傳訊息「就喜歡妳啊,想老牛吃嫩草」「我要當妳的男人」「給我妳的心和妳的人啊」「要不要讓我抱抱」等充滿性暗示言語。
邱男事後對妻子表示「就是這樣玩玩」「那只是一種消遣」「我只能說現在社會上這種女人多的是……為了賺第一桶金……」、更進而要求妻子與另一名員工配合其串證,並事先演練。法官認為邱男將自身侵害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當作「消遣」,將責任推卸給被害人「為賺第一桶金」,及要求配偶不僅不該生氣,反應配合其串證以脫免刑責等情節,可見邱男毫無反省、後悔之意,且不僅守法意識薄弱,性觀念更相當偏差,犯罪後態度堪稱惡劣,因此維持原審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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