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男自2019年8月1日起,擔任高中實習老師,偶然發現有學生在無人使用的女廁進行性行為,在2020年12月13日下午,約另名江姓實習老師前往現場查看。陳男發現男女學生在廁所內發生性關係後,進入隔壁廁所,以手機由上往下拍攝男女學生的性愛畫面,江姓老師則未參與偷拍,單獨離開現場。
男女學生當場發現陳男在偷拍,與當事男學生發生拉扯、爭執,要求刪除影片;但陳態度強硬,稱影片必須作為證據、不能刪除,以可能涉犯法律問題為由 ,要求男學生先行離開再擇日約談,將女學生單獨留下。
女學生哀求陳男,希望他不要將事情告訴教官或散布性愛影像,陳男竟強行撫摸女學生胸部、臀部,還稱:「妳希望如何解決此事?」並要求她進入廁所進行猥褻,女學生持續拒絕,但仍遭陳男得逞。直到女學生的母親與她聯繫,陳男才讓女學生離去。
經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後,警方在去年12月17日,至學校和陳男的住處搜索,查偷拍的性愛影像所使用的手機1支。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已有悔意,且誠心彌補過錯,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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