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B女到A男位於高雄市楠梓區經營的推拿館,進行「整脊推拿」,A男未戴手套直接搓揉B女乳房兩側,B女原以為他是治療目的,按壓穴位而觸碰敏感地帶,僅問道:「今天怎麼跟以前不一樣」,沒想到A男變本加厲,竟然伸祿山之爪,隔著褲子按壓搓揉鼠蹊部,於是B女以不悅口氣要求停止按壓。
沒想到A男變本加厲,不久後,B女察覺陰部有濕滑的感覺,睜眼一看,A竟然掰開她大腿在舔舐其下體,B女立刻拉起短褲,嗆說:「你中醫學偏了」,而A男辯稱:「口水也可以治療」。
B女覺得被羞辱,付了800元之後,離開推拿館,到楠梓分局報案。一審庭訊時,A男辯稱,當天推拿時的確有幫B女按壓膻中穴、腰部,但並未觸碰乳房及下體,更無舔舐陰唇,A男強調,他可能是忘了戴手套,直接觸碰推拿,以致讓B女感到不舒服,但B女卻藉此要求賠償6000元,他不願被勒索才會挨告。
一審法官採信A男供詞,他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但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調查,發現B女是A男10年以上的老客戶,兩人之間並無嫌隙與財務糾紛,實無任何誣陷動機,因此全案逆轉,改判A男強制猥褻罪,判刑一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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