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9年8月20日,曹女擔任長榮航空桃園飛多倫多班機空服員,當晚10時45分至凌晨3時原訂是她輪休時間,應在空服員床鋪區休息,但晚上12時,她卻衣衫不整,在床鋪區發出陣陣作噁及尖叫聲。
班機事務長聞訊到場告知曹女:「妳不用工作了!馬上解除職務!」,沒想到曹女竟還換下空姐制服,改穿商務艙睡衣,直接跑到廚房做有氧運動,甚至為解酒補救,猛灌可爾必思飲料、黑咖啡企圖提神。
曹女一連串脫序行為,兩次酒測值分別為0.05毫克及0.055毫克,長榮航空依違反飛航安全規定終止與她的僱傭契約。曹女事後不服,提告要求復職,並索討解職迄今薪資約120萬餘元。
曹女主張,她是因服用安眠藥才會「夢遊」,並沒有違規飲酒,但法官認定曹女被測出喝酒,在機上又負責餐點,容易取用酒類,一審駁回復職及討薪訴求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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