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李男曾因偽鈔罪被判刑6年2月定讞,2014年假釋後,與12歲女兒相依為命,不料他竟然變身「獸父」,向女兒伸狼爪。在2016年6月時,李男就以下體猥褻女兒,並經常對她性侵,還不准她與男生交往,對她進行嚴密電話監控。
法官審理時,李男女兒證稱,父親平常很疼愛她,幾乎把她當女朋友對待,循序漸進對她猥褻、性侵,她曾跟父親反應「很不喜歡這樣」,也曾多次拒絕,但父親依然故我;她無法忍受父親如此對待,也害怕失去父親。
李男出庭時承認犯行,聲稱他都會戴保險套與女兒發生性行為,經合議庭計算,李男至少與女兒性交86次、猥褻5次,還曾強迫女兒的拍攝自慰影片1次,共92罪。
法官認為,李男罔顧女兒身心人格的健全發展,長期將女兒當作洩慾對象, 違背人倫綱常,女兒被害後罹患憂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可見他已嚴重傷害女兒的身心健全成長,造成難以磨滅的傷害,將他重判16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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