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8年9月16日上午7點時,吳男前往一名友人住處約他外出飲酒,但該名友人與同居女尚未起床,僅穿內衣褲躺在房內;吳男友人的女友見吳男進房就叫喊:「趕快出去!」但吳男仍嘻皮笑臉,完全無視女子要求,女子趕緊用棉被遮住身體。
沒想到吳男見友人到浴室盥洗時,竟衝到床上壓住、環抱女子身體,再伸鹹豬手摸胸,女子不甘示弱,先咬了吳男的手臂,再痛罵:「X你娘,滾,小心我報警」,用力踹了吳男一腳,吳男才退開。友人聽到女友叫喊,氣的找吳男理論,雙方爆發口角,女子也趁機報警抓人。
吳男警訊時坦承,是他酒後情緒失控因而猥褻友人女友,對友人和其女友感到抱歉,願與對方和解。被害人念及雙方交情,雙方同意以6000元和解並簽下和解書,但吳男仍被警方以強制猥褻罪送辦。
法官認為,吳男不顧被害女子是好友的同居人,竟下手猥褻,罔顧女子的意願及感受,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用強制猥褻的手段逞其獸慾,造成女子身心陰影及創傷,其行為實在不該。但吳男犯後態度良好,雙方達成和解,故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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