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7年間,許女赴台北市一家酒店擔任酒店小姐,向男友表示她在高檔禮服店上班,只是「純陪酒」,絕不跟男客亂來;起初許女男友對她信任,但流言蜚語不斷,於是在同年5月,出錢商請一名陳姓男子前往測試,沒想到酒過三巡,許女即為陳男進行口交服務,期間被陳男拍攝4張照片蒐證。
受託的陳男將許女口交照傳給其男友,男友觀看後氣炸,認為遭到女友欺騙;許女惱羞成怒,2人大吵後分手,但許女男友卻洩露陳男是其委任的間諜。許女因而遷怒陳男,找來前男友郭男哭訴,向他謊稱遭陳男性侵、偷拍,希望郭男幫忙教訓陳男。
同年6月3日上午5點,郭、許2人遂將陳男約出見面,由許女藉口要領薪,將陳男騙進她的經紀公司,郭男竟帶了2名男子埋伏當場,將陳男押進小房間痛毆。被打得渾身是傷的陳男,在郭男脅迫下賠償30萬元,但因帳戶裡只有27萬元,又被逼簽3萬元本票,和放棄追究刑責的和解書才被釋放。
陳男獲釋後提告,許女卻把一切責任推給郭男,辯稱只是希望陳男刪除偷拍照片並道歉,是陳男主動給錢和解,沒有限制他行動自由。郭男坦承因許女自稱被陳男欺負,受委託毆打陳男,且陳男主動賠錢並簽和解書。
但陳男指控許、郭2人對他設局圍毆,他頭破血流、全身是傷,還被逼「拿錢出來解決」,郭、許女出門領錢時,他還被軟禁在屋裡將近2天,因為怕遭遇不才給錢,更不會簽本票與和解書。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指許女自稱遭陳男性侵、偷拍,卻與陳相約碰面; 且郭男竟能在清晨5點在許女的經紀公司埋伏對陳男動手,研判是許、郭共謀設局,依恐嚇取財罪判郭男1年6月、許女1年4月徒刑。
許、郭2人繼續上訴二審,但郭男因未提上訴理由遭駁回,判決定讞;許女仍堅持否認犯罪。高院審理認為,許女大可提起民、刑事訴訟要求偷拍的陳男賠償,卻對陳施暴、脅迫賠款,手段已違反公序良俗,毫無正當依據,仍維持一審判決,沒收其分到的17萬元犯罪所得,以及陳男被迫簽立的本票與和解書,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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