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害人與父親、母親及2個弟弟同住,根據被害人指控,2012年9月某天清晨4、5點,上夜班的父親返家時,竟趁她熟睡以蓋被子為由,襲胸猥褻5至10分鐘,且每週都會發生2、3次。
被害人稱,起初以為父親僅襲胸,但後來變本加厲,居然直接將她的衣物掀開猥褻,父親以為她沒察覺,但整個過程她都很清楚,也因為害怕不知道要如何叫醒同房的2個弟弟,讓父親的獸行持續到2014年。
被害人表示,案發後,她只能把一切都記錄在臉書上,直到2015年初,她獨自睡一間房後,父親才不再對她伸狼爪。在2018年暑假時,才鼓起勇氣向母親提起父親對她猥褻一事。母親得知逼問父親,他起初全盤否認,經不斷追問才坦承,母親要求父親去看心理醫生並搬離家中,但父親沒多久就稱自己病情好轉再度搬回家住。
被害人不願再忍受,在2019年9月間到派出所報案,沒想到父親卻在同年11月傳LINE給她,要她拍攝半身裸照給他看。她氣得告訴媽媽看,再去報警。宜蘭地院審理時,獸父並不否認曾趁女兒睡覺時猥褻,但前後只有不到10次。
不過法官認為,被害人說法具體且指述遭侵害內容一致,並非誇大渲染,說法可信。經計算,從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30日止,共117週,每週猥褻2次計算,共234次。
法官認為,獸父所為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共234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法官痛批這獸父不思善盡呵護、照顧女兒成長之責,竟為滿足性欲對女兒多次乘機猥褻犯行,對她成長造成創傷和負面影響。雖事後獲得女兒諒解,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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