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在2019年8月23日對軍公教年金改革,做成釋字第781、782與783號解釋,認定其中的退休再任職停領退俸規定違憲。
行政院表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修法是回應釋字第781號解釋,退役後轉任私校人員無須停俸;對於現役人員退伍除役後所領的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以維繫生活所需,而現役人員所提繳的退撫基金費用將免予課稅。另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規定。
為使教職員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行政院增訂教職員依規定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預計將嘉惠現職約18萬參加退撫基金的教職員。
而由考試院所擬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也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法內容包含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的政務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的規定,以符合憲法的平等原則;增訂政務人員繳付的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