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63歲徐姓男子,2019年4月撿到2張悠遊卡後沒有物歸原主,反而拿去超商購買東西,還搭乘捷運,一共花費300元。但失主向警方報案,很快查出卡片動向,因此被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時,徐男承認用2張悠遊卡到超商買東西和搭捷運,但辯稱卡片是一名街友撿到後,他「好心」用200元向街友購買。但法院認為,2張悠遊卡餘額將近700多元,若街友撿到卡片,為何不自己消費,卻僅以200元的價格賣給徐男。
此外,徐男亦無法提供街友的真實身分,故法院不採取他的說辭,依侵占罪判他罰金2千元,另依違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判拘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定讞。
無獨有偶,新北市62歲白姓女子在2018年11月拾獲1張悠遊卡,並使用該悠遊卡至桃園市超商消費162元,最後被新北地院依侵占、詐欺等罪處罰金2,000元、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將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