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去年做出釋字第790號解釋,指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不論個案違法情節輕重,皆以5年以上重刑相繩,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起1年內修正。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參照大法官解釋意旨,增訂本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栽種大麻犯行者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供自身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也會施以罰則,盼遏制此類犯罪行為,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本次修法針對自種自用且情節輕微者,將刑度合理化,増訂處罰類型,種植大麻最高依然可以判處7年徒刑,仍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法務部強調,大麻仍屬於第二級毒品,將會威脅人民健康與社會安全,因此「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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