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去年1月底偕同女友到嘉義縣民雄鄉女友外婆家玩,與女友及其表姊等人一起用餐、聊天,晚間聊天直到凌晨2時許才到房間睡覺,7人同在1房2張併著的彈簧床睡覺。
鄭男睡覺時抱著女友,女友旁則是表姊,睡到清晨5時許,鄭先伸手摸女友表姊屁股後,發現她醒著,就繼續摸大腿、臀部及其下體,之後鄭男又和女友換位置,進而脫下被害女子的褲子跟內褲,以手指性侵。
被害女子指出,她之後到房外上廁所,鄭男也跟出房外,要求小玉性交、幫口交,女子拒絕後表示「不然我用手幫你」,但鄭又想脫女子衣服被拒,她就回房用棉被包住,直到天亮,之後向警方報案提告。
鄭男承認當時曾對女友表姊做愛撫、手摸下體、要求口交等事,但指當時有先試探,女子未拒絕,之後還配合脫去褲子,否認強制性侵。
法官認為,鄭與女友換位置前,抱著女友,僅以單手觸及女子,換位置後,僅能以單手向後伸展摸女子,如女子以被子包住身體並壓住被子、盡量往另一側閃躲,鄭是否能單手伸入被子中?並順利脫下褲子?且另側還有2人同睡,若採取強制反制行為,應會讓2人受擾,但同寢多人都未受擾醒來。
法官認定,鄭男行為確實可議,而檢察官舉出證據,尚不足對被告有公訴所指強制性交或性騷擾,判被告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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