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2 08:08 臺北時間

翁啟惠重申3陳情理由喊冤 感謝監院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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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翁啟惠發表聲明,重申就浩鼎案對監院提出陳情的緣由。(本刊資料照)
翁啟惠發表聲明,重申就浩鼎案對監院提出陳情的緣由。(本刊資料照)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2017年因浩鼎案被監察院彈劾,認定其財產申報不實,但他去年陳情後,逆轉翻案,認定財產申報並無不實,也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翁啟惠昨晚(21日)發出聲明,再次提出3大重點表述陳情緣由,替自己喊冤,感謝監院還他清白。
翁啟惠表示,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且嚴重傷害他的名譽。此次監察院在收到他的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整個事實,並提出詳盡的結論,釐清事實,還他清白,他為此致上誠摯的謝意。
翁啟惠簡述此次陳情的緣由,替自己喊冤:一、先前他個人遭遇司法事件時,在法院未審判前即受到監察院以九大缺失提起彈劾,但隨著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主要僅有「是否財產申報不實,因而違反利益衝突規定?」在司法程序後尚未釐清。
二、之後公懲會記他申誡,理由是「不實申報財產,因而違反利益衝突規定」。然而在嗣後的程序中,上屆及這屆監察院分別於2019年及2020年經過訴願委員會詳查,確認他沒有不實申報財產。此外,這2屆監察院嗣後於2019年及2020年主動進行的獨立調查中,也認定他並無違反利益衝突規定,中研院也從未認定他有違背任何規定。前述事實均已證明自己沒有「不實申報財產,因而造成利益衝突」的任何行為。
三、之後他整理前述資料向公懲會提出再審,詎料在監察院向公懲會提出的回覆及公懲會開庭時的陳述,竟無視前述訴願會的議決及監察院自行調查報告內容,繼續基於錯誤事實指摘他違反規定,這讓他在再審中不能獲得公平對待,也是此次陳情的主要原因。而監察院此次結論同意「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之原則應該被適用,亦即監察院對外(包括對公懲會)不得再做不同的陳述,這也證明了他的陳情是有道理的。
翁啟惠強調,身為一個因冤枉而受到彈劾、且在嗣後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民,自己是合法提起陳情。儘管對於監察院應利用何種程序重新審視已經調查過的案件並不了解,也無從評論,但監察院在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形下,願意重新審視過往案件,他認為值得鼓勵及肯定,也才符合設立監察院及人權立國的宗旨。
針對有媒體報導,說法院判決認定他有行政違失,翁啟惠表示,這是極大的誤解。該判決是指出對於起訴書所指控的行政違失,並非審判範圍,應由權責機關處理,而監察院現今作出公正的事實報告,也確認他並無行政違失。「此一事實,證明了現在部分提出評論的人,對於事情的沒有正確了解,甚至以立場代替事實,令人遺憾。」
最後翁啟惠鄭重呼籲,期盼社會輿論對事件起初不明就裡的基礎內容有正確的認知,並能在此事件吸取經驗,避免類似不幸的事件再次發生。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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