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李姓男子於2019年7月12日晚間8時許,在捷運亞東醫院站內尾隨一名妙齡女子上手扶梯,並緊貼在女子後方1階距離,李男隨後拉下長褲拉鍊,將右手伸入褲中自慰,並將精液潑灑至女子小腿及長裙上,女子出站後發現右後大腿濕濕的,感覺應是遭人潑精,立即到附近派出所報案提告。
檢警調查時,李男表示,知道自己在捷運站電扶梯自慰的行為,會有被他人看見的可能,檢方因此認定李男涉犯公然猥褻等罪,將他起訴,但一審新北地院開庭時,李男否認犯罪,辯稱「我覺得下體有點難受,只是想要放鬆一下,並沒有想要特別給誰看的意圖,全程也有用包包擋住,不是公然猥褻」等語。
一審法官審理後,以監視畫面沒有拍到李男自慰過程、李男沒有供人觀覽意圖等理由,判李男無罪,法官同時在判決指出,李男行為雖未構成刑事犯罪,但應屬性騷擾行為,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應由主管機關裁罰行政罰。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院勘驗監視畫面發現,事發當時捷運站內並無人潮,李男卻緊貼前方妙齡女子搭乘手扶梯,右手並做出往胯下斜移的動作,但其左手拿著手提袋遮掩,之後因拍攝角度關係,監視畫面都沒拍到李男露出下體及射精的過程,加上手扶梯比一旁樓梯還高,在機身遮掩下,走樓梯下樓的民眾也沒有看到李男的行為。
高院認為,李男搭乘手扶梯時,周圍均有所掩蔽,他也始終遮掩下體處,李男雖知悉電扶梯為公眾得出入往來場所,但他當時所處的位置,無從令他人看見他正在自慰的過程,顯見李男確有刻意避人耳目,不希望被他人看見,因此認定他主觀上沒有供人觀覽的意圖,不符公然猥褻罪構成要件,上月31日判他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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