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中市警局任職的鄭姓偵查佐,因為染有吸毒惡習的蕭姓線民欠他一筆錢,卻無力償還,而鄭員為了幫他弄到錢好還給自己,竟然應對方要求,交付8位民眾的住址、身分證字號、照片等個資,讓蕭男去逼債。
蕭男也不上道,他拿這些個資去恐嚇對方,聲稱知道對方住哪裡,若不還錢將對其不利,還嗆說自己跟警方關係很好,有刑警當靠山;對方暗中報警,蕭男被台中市警方逮捕到案,警方還搜到他持有毒品;此外,警方在他身上查扣被害人個資,格式與警方系統完全一樣,因此,鄭員錢沒拿到就被同事逮捕,最後依違反個資法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全案二審台中高分院判鄭員徒刑1年半,緩刑4年,且必須依照和解條件,賠償其中一名被害人30萬元;由於他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另被送懲戒法院審理,一審法官審酌他已經與兩名被害人和解,未判他撤職,僅判休職1年。
但鄭員仍覺得休職1年太重,不服上訴,懲戒法院審理時,他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要求廢棄,同時他向法官陳情,表示因小孩罹患血友病,必須支出龐大醫藥費,他還得奉養年邁父母,其工作薪資是家裡重要收入來源,若判他休職1年,恐陷入經濟困境,建請法官考量他從警以來表現優秀、績效卓著,且無前科,懇請從輕處分。
但懲戒法院二審認為,原判決並無鄭員所指違背法令判決情形,要求予以廢棄重新審理並無理由,合議庭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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